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 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制定计划,设置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条件,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人社、残联)
2.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人社、残联)
二、实施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
3. 鼓励企业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各地定期举办助残就业专场招聘和雇主培训,引导企业积极参加。企业应当将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人社、国资委、工商联、残联)
4.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残联、国资委)
5. 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在符合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予以相应的政策照顾。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并给予适当帮扶。(烟草专卖、广铁集团、残联)
6. 积极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残联)
三、实施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行动
7. 有条件的地市依托政府部门、残联机构、社会机构举办的创业产业园区,设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和扶持政策范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残联、人社)
8. 深入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引流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放宽“阻流”条件等帮扶。将助残就业情况纳入履行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网信办、工信、残联)
9. 政府兴办的贸易市场和夜市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政府新设自动售卖机、早餐点、快递驿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等。为残疾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代销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减免押金等帮扶政策。(残联、民政、体育、邮政管理)
10. 继续实施“南粤扶残就业启航”计划,打造“美丽工坊、喜憨儿洗车、狮爱100、南粤家政服务、肯德基天使餐厅、自立小店、励志主播、文创基地”等助残品牌项目。(残联、妇联、人社)
11. 加强残疾人创业就业金融支持,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普惠金融政策,提升金融服务精准度和便利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残疾群体创业就业需求,创新推出信贷产品。(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社、残联)
四、实施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行动
12. 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生产经营项目目录,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或经营的产品、项目,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专门生产或经营。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人社、残联)
13. 制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县(市、区)应至少设立一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无偿提供运营场所或给予场地租金补贴,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残联)
14. 依托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依法依规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支持各级残联主管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与企业合作建立帮扶性就业基地(共建车间),开展按比例就业和辅助性就业。引导企业与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建立劳动关系,提供适合残疾人员工的劳动生产项目,为残疾人员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残联、人社)
五、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5. 建立“一人一策”就业帮扶服务台账,开展就业建档、调查、服务、跟踪“四个百分百”服务、“一对一”精准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落实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分阶段、分类别开展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全链条精准就业服务。(残联、教育)
16. 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残疾人大学生实习见习基地库,提升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加入基地库并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专属实习岗位,对表现突出的残疾学生优先录用。落实“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计划,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织的就业困难帮扶专项行动。(教育、人社、国资委、残联)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7. 组织基层开展结对关爱帮扶,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落实就业帮扶措施。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加大对农村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形态就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寄递物流等工作。(农业农村、邮政管理、残联)
18. 对安排、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等加大扶持力度,拓展金融助残服务内容,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帮扶基地等对象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残联、人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农行)
19. 引导重度残疾人家庭和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残疾人家庭通过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收益。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性结对帮扶工作机制,支持残疾人就业产业帮扶项目,组织残疾人转移就业。(农业农村、民政、人社、残联)
七、实施盲人就业帮扶行动
20. 拓宽盲人就业渠道,多渠道开发盲人新形态就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从业,扶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推动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纳入医保定点。(残联、卫生健康、医保)
21. 依托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及专科医院,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认真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做好资格审核、证书年审、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工作。(残联、卫生健康、中医药、人社)
22. 支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多样化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符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同等享受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残联、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中医药)
八、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23.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对有就业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至少提供一次就业服务,对连续三年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雇主培训,对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潜力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拓岗。(残联、人社)
24. 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归集、共享残疾人就业政务数据;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机构,实现资源统筹、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掌握残疾人、用人单位及就业服务机构的状况与服务需求,对有就业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及时提供就业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人社、税务、政务数据、残联)
25. 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各地利用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将科学职业能力评估手段融入残疾人就业服务各领域全流程,建立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师队伍。(残联、人社)
26. 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每年5月集中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宣传、励志宣讲,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共同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残联、人社、宣传)
27. 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作用,推广实施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就业项目。各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支持有关地方为孤独症等心智障碍群体开展全链式融合就业服务。(残联)
28. 探索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建立残疾人异地帮扶性就业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帮扶性就业基地、居家就业项目,帮助“不愿走出家门”、“不能走出家门”的残疾人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人社、残联)
29.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入开展区域性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协商与合作,定期举办区域性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探索粤港澳盲人按摩等领域职业资格互认机制。(残联、港澳办、人社)
九、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
30. 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创新培训方式,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实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大力开展适合残疾人、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相关补贴,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教育、人社、残联)
31. 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创建残疾人职业培训品牌,引导能够稳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开展师带徒和定岗定向培训。加大对非遗传承技能残疾人的培训力度,加强残疾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推动出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人社、残联)
32. 办好第八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盲人按摩职业技能竞赛、残疾人岗位精英赛、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指导竞赛等品牌赛事。(残联、人社)
33. 深入推进科技助残,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残联、科技)
十、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保障行动
34.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纠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防止虚假就业、虚假用工。(人社、残联)
35. 落实《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就业服务进行信用和质量评价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就业服务。各地残联定期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进行核实,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主管部门并协助查处。(人社、残联)
36.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人社、民政、残联)
十一、保障措施
37. 各地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力度,按规定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相关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财政、人社、残联)
十二、组织实施
38. 各地要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督促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各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要主动搭建服务平台,探索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项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