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妇女事业发展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妇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日益凸显。为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让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半边天”作用,天津市日前出台《天津市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其中,“妇女与经济”相关内容引关注。
规划提出,深入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制度机制。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充分关注妇女特殊权益和需求,充分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同时,加强制度机制创新,激发妇女创造力,为妇女充分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畅通就业性别歧视投诉和处置渠道。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大妇女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促进妇女在新兴行业就业。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投身科技创业,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
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开展天津市“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发挥高校众创空间协同培育中心的作用,为有就业意愿的女大学生提供就业帮扶。
加强女性人才队伍建设。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型女性科技人才。探索建立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提高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女性科技、技术技能人才典型宣传,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提升女性对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应用水平。督促用人单位实施促进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为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提供机会。
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
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对女性招聘录用、培训定级等条件的督查,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就业、权益保障支持。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程序,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资格权和收益权。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