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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社发〔2026〕1号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37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涿州市、白沟新城、高碑店市、安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238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4 元;高阳县、定兴县、望都县、博野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 223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2 元。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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