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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办法

第一条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移交鞍山市协议书》,为保证公积金业务移交平稳过渡,结合鞍钢集团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鞍钢集团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方式是按逐月划转还贷;第二种方式是每年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可自己选择其中一种办理方式,选定后不得变更。

第一种方式提取额度。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冲还贷款协议》。自贷款发放后,可现金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贷款发放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

首次现金提取后,其公积金只能划转还贷,每月依次从签订《委托冲还贷款协议》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10元后的可划转金额中划转,不足当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部分,转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划款。

第二种方式提取额度。提取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后重新申请,每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方式是每年提取上一年度所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二种方式是每年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可自己选择其中一种办理方式,选定后不得变更。

第一种方式提取额度。自贷款发放日起一年内,可现金方式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

首次提取后的再次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含)以上,提取额为申请日前12个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已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部分下次提取不累计计算。借款人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二种方式提取额度。提取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后重新申请,每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第三条  夫妻双方一方为鞍钢缴存职工,一方为市政缴存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主借人为鞍钢缴存职工一方的,夫妻双方均可按第二条规定选择提取方式。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种提取方式,若选择第二种按年提取方式的,共同到鞍钢营业部办理。

第四条  本补充办法中未提及的其他名词解释、提供要件等,均依照《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本补充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补充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本补充办法修订、废止由管委会鞍钢委员预审通过后提报管委会审议。在执行本补充办法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管委会鞍钢委员提出意见商公积金中心,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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