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积金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缴存者)。
二、调整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核定的缴存基数执行缴存。
三、缴存基数核定
(一)核算依据: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2025年月平均工资为准,工资总额需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下限标准:缴存基数上限暂按2024年公布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核定,标准为21272.25元,待2025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应缴存基数超原上限标准的,按照新上限标准进行补充核定并二次调基,同时补缴差额;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5〕59号)规定的2020元执行。
四、月缴存额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五、工作要求
(一)全员足额缴存。各单位须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须完成补缴后,再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基数申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缴存基数,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调整结果须告知职工并接受监督。
(三)完善信息核实。各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四)优化办理渠道。已开通网厅业务的单位通过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灵活就业缴存者可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自行完成基数调整操作;涉及缴存基数上限补充核定及二次调基的,缴存单位须到各分中心窗口临柜办理;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所属分支机构咨询。
特此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