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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州分中心〔2025〕17号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潞州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暂存款分配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职工个人权益,现将单位汇缴分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单位正常转款后,要及时关注单位公积金账户暂存款情况。暂存款有金额并与转款金额匹配则表示资金已经到账。要及时进行汇缴核定,将公积金分配至个人账户,保障职工利益不受损失。

2.应按月汇缴分配住房公积金。对超过一个月以上还未分配的暂存款,我分中心将予以退回处理。

3.不要提前汇缴,避免出现资金暂存现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转款的,请事先与分中心对接沟通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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