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3〕6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2025年11月1日0时起关闭申报系统,逾期将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须知
(一)用人单位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承诺书》,申报2024年度残疾职工的合同、工资、社保等信息,通过系统核验后完成申报(附件1)。
(二)申报过程中,用人单位如对工资信息、残疾证状态(指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是否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的系统核验结果有异议,可上传相关材料(附件2),提交异议申请。
(三)完成申报后,用人单位在选择申请或放弃超比例奖励之后,可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如需招用残疾职工,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搜索“残疾人用工需求登记”事项,填报招工信息或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