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 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 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 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 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 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等规定,现将开展2025年 许昌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 、主要政策内容
(一)审核、申报单位
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 单位”),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网认证结束后按规 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 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也要履行申报程序,但不 产生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 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四)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 保 金 。
(五)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 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 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 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单位在审核前要协 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 的,当年(就业年度)按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八)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备案
2024年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照 《关于对2024年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备案的公告》 要求对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劳务派 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在审核时应不予认定。
(九)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 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一)审核、申报时间
1.202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5年 5月13日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 排残疾人就业。
2.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2025年度残保金 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 至2025年12月31 日。
(二)审核、申报方式
1. 审核方式: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本地政务服务网线上 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路径为:登 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许昌市残联”,点击进入后选 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行在线办理) 也可以向政务服务大厅年审窗口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详见附件1、2),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人 数 。
2. 申报方式: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 报 。
(三)审核、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1. 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应提供以 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 提供);
(3)残疾人就业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查询单;
(4)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通过劳务派遣安 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
(5)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6)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安排应届残疾人大 学生的单位提供);
(7)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并且系统自动比对通过的 事项,无需提交;无法比对通过的事项用人单位需要上传原 件扫描件(第7项非因特定原因不得上传证明资料)。用人 单位现场申报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人员要查验 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申报审核期内,持 加盖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核书面申请、补充材料及原《按比 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重新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提交资料的要求: 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 现场审核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 上审核的,用人单位需按要求上传上述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2. 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 自行申报。申报路径为: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 8443/—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申报。或到纳税服务大厅,携带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如实填写申报表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及其他项目。
(四)催报催缴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税务和财政部门按照《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规定的相关征收催缴工作要求,做好业务衔接,强化部门协 作配合,形成残保金征管共治合力。
三 、其他事项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安 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 认证系统”及时发送至税务机关。
(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审核及残保金征收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2025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 行,如有政策变化以新的通知或文件为准。
(四)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向税务部 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 保金相关事宜。
附件:
1 .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许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