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公告,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明确黑龙江省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
公告中明确,黑龙江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该政策作为《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配套政策,将最大限度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黑龙江省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