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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相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 根据《关于公布 2021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 均工资和 2022 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 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 号)规定,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计发基数(以下简称计发基数)为 8682 元/月。同时,按照《关 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 号)第五条第(一) 点规定,2022 年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以下简称视账利率)确 定为 4.2%。为做好上述文件落实工作,现就我省 2022 年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调整新增退休人员计发基数和视账利率。省集中式系统已在 2022 年 10 月 15 日更新 2022 年计发基数和视账利率,从 2022 年 10 月 16 日起,对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 2022 年 1 月以后 (含当月,下同)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 按照 2022 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视同缴费记账利率计算待遇。 在 2023 年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未公布前,2023 年新增退休 人员暂按 2022 年计发基数计算待遇,暂不计算 2023 年视同缴费 账户利息。

 

(二)完成存量退休人员待遇重核。对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 2022 年 1 月以后且待遇核定时间在 2022 年 10 月 15 日前的我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按照 2022 年计发基数和视账利 率重新核定待遇。在 2022 年 8 月底前已核定待遇且未按照 2022 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以下简称个账利率)计算 2022 年个人账户利息的退休人员,重核时一并使用 2022 年个账 利率重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关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定后,由 待遇领取地负责补发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待遇时间至 2022 年 11 月 的待遇差额。

 

 已上线省集中式系统的地区统一由省局牵头通过省集中式 系统进行批量重核,各市负责核实本地人员数据。深圳市计发基 数另行公布后由本地自行组织实施有关经办工作。

 

二、工作安排

 

2022 年计发基数、视账利率、个账利率更新后,我省相关退 休人员的待遇统一从 2022 年 11 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到位。对 10月 15 日前已核定待遇的 2022 年存量退休人员待遇重核工作按以 下步骤开展:

 

(一)省社保局统一提出全省 2022 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重核 需求,并组织各市测试程序。(10 月 30 日前)

 

(二)省集中式系统预生成重核人员相关数据并下发各市,各 市对数据进行核实,若存在异常数据或需剔除人员请各市于 11 月 7 日前自行提工单处理。(10 月 31 日至 11 月 7 日)

 

(三)11 月 8 日省集中式系统统一正式运行全省 2022 年退休 人员待遇调整重核程序,并生成补发数据。(11 月 8 日至 11 月 9 日)

 

(四)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在11月15 日前完成本地退休人员补 发待遇发放工作并做好对外告知。 各市可使用省集中式系统“退休待遇批量重核查询”界面或网 办系统“查询打印-报表打印-2022 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通知单”功 能查询及打印表单。

 

三、工作要求

 

当前正值信访安全保障特殊防护期,请各市务必提高政治站 位,按照我省统一部署落实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风险防控和舆论引导。各市要加强计发基数调整 风险分析研判,抓早、抓小、抓苗头性问题,要理解掌握政策要 求,及早制定应对措施或风险预案,密切关注单位和退休人员对 本次调整工作的反应,加强舆论引导,确保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二)加强对外服务告知。各市要主动通过短信、网络等方 式落实告知工作,减少经办大厅现场咨询数量,避免人员聚集。 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各级咨询服务渠道解释到位,做好单位 和退休人员办理相关业务的指引。

 

(三)加强上下沟通联动。各地要服从全省统一安排,积极 与省局沟通,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调整经办工作中遇到问 题,请及时与我局社会保险待遇部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张钰堃, 020-87588294;张琳,020-3886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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